三月初,我媽媽剛從台灣回英國時,就打電話來告訴我,台灣的國民年金新政,若沒有加入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以上,未滿65歲的人,一個月要繳674元,當時還不當一回事,想說,這搞不好跟全民健保一樣,可以申請停保。

 

 

 

然而,事情不像憨人想得這麼簡單,上星期和朋友吃飯才聽說,不管是居住在台灣或海外的台灣人,只要在台灣設有戶籍,就一定得要繳交這674元的國民年金月費。

 

於是回家後,上網查了一下相關規定,規定如下:

  國民年金於97年10月1日開辦,依照國民年金法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在下列情形應參加國民年金:
  (一) 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1個月之中只要有1天没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這個月就要參加國民年金。
  (二)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經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者,不論勞保年資有幾年,只要未滿65歲,都要參加國民年金。
  (三)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果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而且未滿65歲,在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仍要參加國民年金;但是如果勞保年資已經滿15年以上,或是已經滿65歲,在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以國民年金施行第一年,月投保金額 NT$17,280 元,保險費率 6.5% 為例,計算保險費金額,則一般民眾每月自付金額 NT$674 元。


-月投保金額-

國民年金施行第一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為 NT$17,280 元)為月投保金額;第二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所以,674元只是一開始的價格,以後有可能會再增加!!



-保險費率-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一年為6.5%,第三年調高0.5%(即為7%),以後每二年調高0.5%,到最高上限12%為止。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有可能有基金餘額足夠的時候嗎? 想想全民健保就……)。



-保險費繳納期限-

保險費由本局按雙月計算(即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月底前寄發繳款單,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民國97年10月、11月份之保險費,勞工保險局於民國97年12月底前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民國98年1月底前繳納。


(回台灣時要去給金主還債啊~~8個月了~~5000多塊了~~)


長期居住在國外的人是否也要參加國民年金呢?

中華民國國民如仍在國內設有戶籍,即使長期居住國外,只要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規定,就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若因長期在國外而被除籍,在除籍期間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也就是除非我選擇被除籍,不再拿中華民國護照(更正1),才可以不繳這筆錢~~(不過,我現在也還沒拿到加拿大的國籍,所以是一定要繳的!)

 

而且每個人都必須投保到65歲為止,才可以領到國民年金給付金,我大概試算了一下,直到我65歲後開始領月付金時,一個月可以領8536元,若月付674元才能繼續當中華民國國民~~簡單算一下,以今年27歲來算,我還要繳38年,總共要繳307,344元才可以保存我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更正1)~~@@

 

不繳會怎樣??

國民年金法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但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6條規定,如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柔性強制投保」? 那我只要臉皮厚一點,不把錢繳出去,政府也拿我沒辦法囉!! 反正是我自己選擇老年不要有政府來的給付金嘛! 而且如果沒有婚姻上的意外XDD~那我應該會一直待在加拿大,應該也不可能65歲後,常常回台灣去領那些錢啊~~


如果未繳保費,保險年資即不予計入,未來也不能領任何給付。特別的是,對被保險人本人沒有處罰,但如果有配偶而未繳者,會視情節對其配偶處以3,000元~15,000元的罰鍰。

-罰則-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期限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勞保局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可以補繳嗎?

如已逾繳納期限後才要繳納,給付權益會受到影響,也會加收利息;而已經超過10年的欠費,不能補繳。

那會不會追溯既往(註1)?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如果沒繳清保險費和利息前,是無法享有相關的保險給付。

第十六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這麼說,有沒有結婚也有影響哦!這樣子我不繳的話只是以後會領不到每月給付,並沒有對於我的罰則,但配偶東次就會被罰嗎? 他要不要繳國民年金啊?????? 我一個人繳就算了~~最好別跟我說加拿大籍的老公也要繳台灣的國民年金。 我找到的資料如下,(補充1.)



單身或假性單身(在台灣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戶口名簿和身份證配偶欄空白)的話,不想繳國民年金,由於沒有處罰對象,所以大可不繳。


哇咧~我們有登記,戶口名簿和身份證上都有東次的名字了~~



如果戶口名簿和身份證上的配偶欄已有人佔了位置,而且其在台灣還有資產的話,建議最好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免受罰。

 

他在台灣是沒有資產,難道因為在台灣有登記,就要繳啊? 我們一年最多也才回去一次耶~早知道我就要選在加拿大登記@_@,在台灣保持假性單身的身份

 

不過,雖然東次的名字在我的身份證和戶口名簿上,但他並沒入台灣戶籍,這樣子的話,他應該就不符合繳國民年金的資格了,這一次回台灣要好好去勞工局問清楚,看東次的部份是否需要繳交。(補充1)

 

還好,並不是一定得除籍才可以不繳國民年金,回去給金主還完債後,我就要開始當個厚臉皮的國民了!! 哈哈~~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局網站

 

[4.9更新]

 

綜合大家的意見,及後來再上網查資料,我要更正上面提到的一些info

更正1. 除籍只是失去在台灣身為國民的一些權利,例如: 不能再享有全民健保、不可投票選舉、享有國民住宅優惠等,但並不會失去中華民國國籍,所以,若月繳國民年金,到65歲花30幾萬買的不是當中華民國國民,而是買留在台灣的戶籍。

要失去中華民國國籍也不是想像中這麼簡單的事~~依國籍法規定: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
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14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內政部之
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

還有,除非是逃避兵役等問題, 被通緝四年以上未歸, 會被取銷"國籍". 或自動申請放棄國籍; 不然, 台灣一般公民可永久保留中華民國國籍,而且,還未取得其他國籍之前,仍是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我還是可以安心地繼續拿中華民國護照。

 

補充1. 外籍配偶的國民年金問題

已拿到居留證的外籍配偶仍不是國民年金投保對象,只有完成「入籍中華民國國籍」,也就是拿到中華民國的身份證,才能加入國民年金的投保對象,所以東次雖然在我的配偶欄和戶籍資料上,但他連居留證都沒有,完全不可能是國民年金的保險對象,看來要加入國民年金也不是這麼容易的事XDDD~~

 

補充2. 繳了二年,後來不繳會怎樣? (目前找到的資料如下)

若出國二年尚未被除籍的這段時間,硬是繳了二年的國民年金,那這些錢怎麼辦?

分成二種情形,

一、再也不回台灣了: 那就等於除籍,繳掉的那些錢就當做送給政府了,因為不能要求退費

二、幾年後,又要再回台灣,也想享受國民年金的福利: 那繳的那二年仍計算在那當中,等回台灣後,可補繳十年內欠繳部分,但須加計利率,以郵局定存計,以目前兩個月保費一千三百四十八元,拖欠一個月,利息約一點五元,但如果超過十年的話,就不可以補繳了! 就是自動放棄國民年金的保障!

 

 

註1: 追溯既往,指的是追討舊債,若你有五年都沒繳,而法令規定有追溯既往的話,那就要從五年前未繳的份,全都一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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